各设区市规划局、执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规划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7号)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二、违法建设存在《意见》第七条规定情形和《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均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三、《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的整体建设工程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以建设工程违法部分的工程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