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加强对全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工作的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18日
附件
福建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工作的管理,确保建筑幕墙的安全使用,有效预防城市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幕墙,是指各类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包括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金属幕墙、非金属幕墙、铝合金幕墙和组合幕墙等。
第三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维护与检修可使用维修基金。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修和维护责任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幕墙工程竣工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内容应包括:
(一)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及幕墙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二)使用注意事项;
(三)环境条件变化对幕墙工程的影响;
(四)日常与定期的维护、保养要求;
(五)幕墙的主要结构特点及易损零部件更换方法;
(六)备品、备件清单及主要易损件的名称、规格;
(七)承包商的保修责任;
(八)其它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幕墙工程的竣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变更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
(二)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附件及紧固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检证;
(三)幕墙的风压变形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检测报告及其他设计要求的性能检测报告;
(四)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检测报告;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五)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包括幕墙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幕墙面板固定及构件之间连接节点、幕墙四周及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幕墙的建筑变形缝构造节点、防火及防雷构造节点、张拉杆索体系预拉力张拉记录;
(六)幕墙子分部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不是该建筑物产权人的,还应向业主提供第六条所规定的完整技术资料。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建筑幕墙实施不少于三年的保修。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原因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九条 既有建筑物的业主为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应共同协商一个为安全维护责任人,或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幕墙安全维护责任。幕墙安全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十条 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根据《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及时制定日常使用、维护和检修的计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主要包括:
(一)按国家有关标准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日常使用及常规维护、检修;
(二)按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与大修;
(三)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对因既有建筑幕墙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四)保证用于日常维护、检修、安全性鉴定与大修的费用;
(五)建立相关维护、检修及安全性鉴定档案。
第三章 维护与检修
第十二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专门从事建筑幕墙维护的单位进行。安全维护合同应明确约定具体的维护和保养内容、方式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事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幕墙的定期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应对幕墙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此后每五年应检查一次。
(二)施加预拉力的拉杆或拉索结构的幕墙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时,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此后每三年应检查一次。
(三)幕墙工程使用十年后应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结构硅酮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三年宜检查一次。
第十四条 幕墙的定期检查的内容应符合各类幕墙工程技术标准的相应规定;定期检查工作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幕墙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十五条 幕墙的日常维修和定期维修内容应依据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定;幕墙大修的项目和内容应依据安全性鉴定结果确定,由具有相应建筑幕墙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
第十六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维护与检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维护与检修人员的作业安全。
第四章 安全性鉴定
第十七条 既有建筑幕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主动委托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或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
(二)遭受台风、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建筑幕墙工程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
第十八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性鉴定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应当对调查、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鉴定等级。
第十九条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委托,进行初始调查;
(二)确定内容和范围,制订鉴定方案;
(三)现场勘查,检测、验算;
(四)分析论证,安全性评定;
(五)提出处理意见,出具鉴定报告。
第二十条 鉴定单位应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鉴定结果,并依法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安全维护责任人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幕墙,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按照鉴定处理意见立即采取安全处理措施,确保其使用安全,并及时将鉴定结果和安全处置情况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行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本地区既有建筑幕墙进行检查;
(二)监督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维护责任;
(三)对因既有建筑幕墙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既有建筑幕墙的质量安全问题都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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