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好房子”建设典型案例的通知

日期:2024-11-10 13:33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好房子”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经研究决定组织征集“好房子”建设典型案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等主要特征的居住区和居住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农村房屋等新建、存量和改造类项目。

  二、案例要求

  征集案例应体现以下某一项或者某几项的突出特征,具有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一)绿色,满足“健康舒适”要求。住区环境宜居、公共空间全龄友好。住宅套型设计布局合理、尺度协调,墙体隔声、室内温度、湿度、空气净度和房间亮度等性能良好。

  (二)低碳,满足“节能减碳”要求。积极采用绿色建材、可再生能源,房屋全生命周期质量好、性能优、能耗小、使用寿命长,更加节水、节电、节气、节能,降低使用成本、减少支出。

  (三)智能,满足“智慧便捷”要求。通过现代化技术和数字方式让居家更方便。积极开展数字家庭建设,设置智慧家居系统,通过遥控、感应,对门窗、照明、空调、室厅、厨卫等设备设施实施智能控制;实时监测室内环境变化,根据需要调节温度、湿度、亮度、空气净度等。采用智慧物业和智能化安防系统,实现物业服务智能化管理。

  (四)安全,满足“结实耐用”要求。房屋本体安全、结构可靠、抗震防灾,积极选用可更换、耐久性强的部品部件,采用装配式装修,应用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集成吊顶、架空楼面、模块化隔墙、管线分离等成熟适用技术。设施设备安全,水、电、气、热和电梯、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等故障和隐患能够及时报警。使用人安全,通过智能物联、设置智慧杆,及时发现意外损伤情况,加强老人、幼儿等重点人群的安全保护,让居民住得安心和放心。

  具体措施可参照《福建省高品质住宅设计导则(试行)》。

  三、申报条件

  (一)代表不同地域、不同人群、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好房子”建设先进水平,能够在“好房子”实践探索创新过程中提供技术参考和经验借鉴,具有较强的可实施性,有利于市场推广。

  (二)积极将新一代的信息技术、绿色低碳技术、新型建造技术,以及好产品、好材料、好工艺、好设备等应用到房屋建设中,提升房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和效率。

  (三)充分体现精细化和人性化等建设或改造特点,具有较强创新性、技术特点鲜明、应用效果好。

  (四)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实施效果和社会评价效果良好。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项目不符合国家现行开发建设政策、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运维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现行政策,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

  (三)项目建设和使用中出现过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引发群体投诉,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申报单位近三年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工作安排

  “好房子”建设典型案例征集坚持自愿申报、质量第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

  (一)组织申报。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积极发动符合条件的项目自主申报。申报单位可以是项目的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申报单位填写《“好房子”建设案例申报书》《“好房子”建设案例特色创新做法》(详见附件1、2),于2024年11月25日前报项目所在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初评推荐。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做好本地区案例初评和推荐工作,兼顾不同住房需求类型,从推荐候选对象中,择优排序推荐,在《“好房子”建设案例申报书》中明确初审意见和推荐理由。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各推荐不少于5个项目,其他地市推荐不少于3个项目,平潭推荐不少于2个项目,于2024年11月30日前将《“好房子”建设典型案例推荐汇总表》(详见附件3)及拟推荐项目的《“好房子”建设案例申报书》《“好房子”建设案例特色创新做法》等材料寄送省厅科技设计处(电子版同步发送邮箱)。

  (三)择优发布。省住建厅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案例进行综合分析评审,形成“好房子”建设典型案例集,并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案例示范效应。

  五、联系方式

  省住建厅科技设计处

  联系电话(传真):0591-87546724、87548436

  电子邮箱:3386701395@qq.com

  附件:1.“好房子”建设案例申报书

     2.“好房子”建设案例特色创新做法

     3.“好房子”建设典型案例推荐汇总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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